蘋果小學堂:精神疾病未發作 犯案未必減刑

2013年09月18日更多專欄文章

律師溫令行指出,《刑法》第19條指出,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辨識行為能力者,不罰。若行為時因上述情形致辨識能力降低,得減輕其刑。

換句話說,若被告真有精神疾病,但犯罪時沒有前述情形,法官不會給予減刑。舉例來說,重度精神病患者以為要被外星人攻擊,上街瘋狂砍人,這時他已無辨識能力,不罰;但若只因和家人吵架,就上街打人洩憤,行為時精神並無異常,就不會獲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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