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讚』『分享』『推』『留言』連署,【反霸凌】【反暴力】【反飆車】【反毒】分享給好友,告訴您同事親朋好友,陳情給立法委員、議員、代表、縣市長、鄉鎮市區長、村里長等
- 2月 05 週三 201419:56
女人打男人,男人打男人,男人打女人,女人打女人,打人都犯罪!
不分對象,亂打人就不對!
不管有任何人為糾紛,也不要隨便出手打人,男人都知道不准打女人的,打女人的男人是畜生,但打男人是不是也是畜生?但男人欠打嗎?
刻板印象中男人打女人就不是真男人,之後男人不敢亂打女人了,不過男人之間一點糾紛還是會被揍砍殺,有必要引發流血事件嗎?男人之間互不尊重的事比女人嚴重多了,身為男人看到這些新聞後,快垂頭喪氣,活不去了,還是當女人比較好呢。
每當任何糾紛引爆暴力事件發生時,無辜不惹事的男人先被打倒了,想逃也逃不了,但女人完全沒事也逃得了去報警。
為何男人無辜也要中槍,是否怪罪台灣治安很差,每當飆車族惹事亂打人時,路過的男人隨時有被打死的恐懼,女人沒威脅,所以則沒有。
只能強烈建議無辜的男人怕引起行車糾紛被毆打砍殺,不要騎機車、汽車、自行車及拒絕乘坐朋友的汽車、機車,但不要搭計程車,建議可搭大眾交通工具如:捷 運、列車、高鐵、公車等,行人過馬路要注意剛開始綠燈時才能過、不行闖紅燈、若闖紅燈也會引起行車糾紛,走騎樓人行道,不走馬路,最後還是覺得當行人最愉 快了!
最後建議晚上很晚下班的男人,趕快回家也不要逗留,惡煞很多,夜晚很多凌晨更多。
若無辜遭毆打或砍殺,建議,報警告到底,不撤告,不給警察吃案,找督察室,找法扶求助,爆料給所有媒體知道,向大眾同事朋友大聲哭訴,沒說男人不行大聲哭訴,因為兩性平等,照我方式做就對了!
若別人發生糾紛時,自己別去管事,先溜了再去報警,不能匿名報警也不要報警了,跟警察口述告知事發地點就好了,自保最重要,如果是發生在上班地點,辭職換地方吧!
再來就是住家地點了,如果你住的是像高雄、新竹、基隆、台中等這樣治安最差的城市,嘆氣,直接搬家去嘉義、台北、新北吧,盡量越靠市政府市中心越安全,別住人煙稀少的鄉下,用租用買都可以呢。
因兩性平等,女人打男人和男人打男人是同樣有罪,別因性別不同而原諒,而不用法律途徑解決。
治安好差決定於你自己有沒有惹事生非,若你不想惹事生非,治安就會變好的!
中華民國刑法相關法規
祝大家新年快樂!馨馨香戀敬上
不管有任何人為糾紛,也不要隨便出手打人,男人都知道不准打女人的,打女人的男人是畜生,但打男人是不是也是畜生?但男人欠打嗎?
刻板印象中男人打女人就不是真男人,之後男人不敢亂打女人了,不過男人之間一點糾紛還是會被揍砍殺,有必要引發流血事件嗎?男人之間互不尊重的事比女人嚴重多了,身為男人看到這些新聞後,快垂頭喪氣,活不去了,還是當女人比較好呢。
每當任何糾紛引爆暴力事件發生時,無辜不惹事的男人先被打倒了,想逃也逃不了,但女人完全沒事也逃得了去報警。
為何男人無辜也要中槍,是否怪罪台灣治安很差,每當飆車族惹事亂打人時,路過的男人隨時有被打死的恐懼,女人沒威脅,所以則沒有。
只能強烈建議無辜的男人怕引起行車糾紛被毆打砍殺,不要騎機車、汽車、自行車及拒絕乘坐朋友的汽車、機車,但不要搭計程車,建議可搭大眾交通工具如:捷 運、列車、高鐵、公車等,行人過馬路要注意剛開始綠燈時才能過、不行闖紅燈、若闖紅燈也會引起行車糾紛,走騎樓人行道,不走馬路,最後還是覺得當行人最愉 快了!
最後建議晚上很晚下班的男人,趕快回家也不要逗留,惡煞很多,夜晚很多凌晨更多。
若無辜遭毆打或砍殺,建議,報警告到底,不撤告,不給警察吃案,找督察室,找法扶求助,爆料給所有媒體知道,向大眾同事朋友大聲哭訴,沒說男人不行大聲哭訴,因為兩性平等,照我方式做就對了!
若別人發生糾紛時,自己別去管事,先溜了再去報警,不能匿名報警也不要報警了,跟警察口述告知事發地點就好了,自保最重要,如果是發生在上班地點,辭職換地方吧!
再來就是住家地點了,如果你住的是像高雄、新竹、基隆、台中等這樣治安最差的城市,嘆氣,直接搬家去嘉義、台北、新北吧,盡量越靠市政府市中心越安全,別住人煙稀少的鄉下,用租用買都可以呢。
因兩性平等,女人打男人和男人打男人是同樣有罪,別因性別不同而原諒,而不用法律途徑解決。
治安好差決定於你自己有沒有惹事生非,若你不想惹事生非,治安就會變好的!
中華民國刑法相關法規
祝大家新年快樂!馨馨香戀敬上
- 2月 01 週六 201400:01
反暴力法規法條相關資訊
中華民國刑法
集會遊行法
社會秩序維護法
少年事件處理法
集會遊行法
社會秩序維護法
少年事件處理法
- 2月 06 週四 201418:37
5種情緒 不宜駕車
5種情緒 不宜駕車
★急躁:情緒浮躁時不易注意外界事物變化,易釀禍,例如趕著赴約、上班遲到
★驚慌:突發事件導致內心慌亂,易分神,例如接獲親友發生意外、重病急電,或親人被綁票的詐騙電話
★憤怒:情緒太高亢,腎上腺素激增,易衝動,例如遭家人或上司責罵,或情侶鬧分手、夫妻爭吵鬧離婚
★憂慮:遇重大變故致心情低落,易心神不寧釀禍,例如親友往生、情人分手、公司裁員或職務遭調整
★過度興奮:心情太愉快,易注意力不集中,反釀悲劇,例如載到辣妹或彩券中大獎
資料來源:台北市警局交通大隊
★急躁:情緒浮躁時不易注意外界事物變化,易釀禍,例如趕著赴約、上班遲到
★驚慌:突發事件導致內心慌亂,易分神,例如接獲親友發生意外、重病急電,或親人被綁票的詐騙電話
★憤怒:情緒太高亢,腎上腺素激增,易衝動,例如遭家人或上司責罵,或情侶鬧分手、夫妻爭吵鬧離婚
★憂慮:遇重大變故致心情低落,易心神不寧釀禍,例如親友往生、情人分手、公司裁員或職務遭調整
★過度興奮:心情太愉快,易注意力不集中,反釀悲劇,例如載到辣妹或彩券中大獎
資料來源:台北市警局交通大隊
- 2月 05 週三 201421:30
目擊者報案前請看個人資料保護法
個人資料保護法
- 2月 05 週三 201419:48
行車糾紛或任何糾紛時女生比較不會被打的,但是乖乖男就會常常無故被惡霸男暴力毆打,這是不是性別暴力啊,對乖乖牌男生太不公平了???
大家好:
有媒體報導,行車糾紛引起男性駕駛或男子不滿對方女性駕駛口頭恐嚇威脅,但卻對在旁男性乘客直接拖出毆打傷害,不論任何糾紛也是,是否構成性別暴力及違反 性別平等法等相關法規?陳情提議能向政府相關人士提出將性別平等法應用於所有普通人士,限定犯罪對象為所有人士不分男女,且立法修改法規重懲性別歧視及性 別暴力犯罪行為,謝謝!!!
例如媒體報導來源:
16惡煞砸車打人 勇妻護夫 求讓路遭攻擊 婦淚控「沒王法嗎」
有媒體報導,行車糾紛引起男性駕駛或男子不滿對方女性駕駛口頭恐嚇威脅,但卻對在旁男性乘客直接拖出毆打傷害,不論任何糾紛也是,是否構成性別暴力及違反 性別平等法等相關法規?陳情提議能向政府相關人士提出將性別平等法應用於所有普通人士,限定犯罪對象為所有人士不分男女,且立法修改法規重懲性別歧視及性 別暴力犯罪行為,謝謝!!!
例如媒體報導來源:
16惡煞砸車打人 勇妻護夫 求讓路遭攻擊 婦淚控「沒王法嗎」
- 2月 05 週三 201419:44
最近傷害罪是否被人看輕而隨便打人傷害人??????
各位有什麼最好的意見歡迎說出來協助大家:
一.
我對普通傷害罪相關刑責有不滿意意見,望迅速修法,杜絕傷害事件頻傳,治安很差,最近有這類不少毆打新聞,因加害人無視法律,和法律過輕嚴重問題,如果有 人莫名無故遭毆打,完全沒還手且遭告傷害罪,而法律程序又是告訴乃論,為非公訴罪,詢要如何找政府人士陳情管道,陳情改革將告訴乃論改為非告訴乃論,即公 訴罪。
二.
而遭毆打且遭提告為傷害罪,屬誣告罪,因本人法律知識不足,希望各位能協助研究傷害罪相關法律,進起向政府相關人士提議修法改革。
三.
在遭人無故毆打傷害下,所轄派出所或公所等機關,市區騎樓或路面無裝設監視器或監視器故障無維修情形下,造成證據不足,提議國家應當給犯罪被害人進行國家 賠償,並迅速裝設監視器,或維修監視器並在最後無裝設監視器的前面路上、騎樓、空曠地、山區等地前面架起治安死角警示牌,並且在網上建置監視器所在地圖供 行人上網,以策行人在監視器下路過保障權益與人身安全。
四.有不少網友在社群網站回應,認為不滿意對方就可以隨便出手打人甚至殺人於死等誤導成合理行為,甚至有嫌疑人發文敘述打人傷害的快樂過程,並且也有網友 炫耀友人犯6年牢依然能快樂出獄或者可以繼續行兇犯案,此發問者引來不少網友將打人殺人誤導成合理行為,望政府能立法網路犯罪法規及網路警察在各社群網站 加強巡邏,警方必須提供民眾匿名網路犯罪線上報案服務,等通訊設備匿名報案服務。
五.
精神病人如精神分裂症或躁鬱症患者會無緣無故攻擊人或殺人致死,若經法院判強迫治療後,且治療無效,望政府能將這些精神病人與民眾永久隔離,且在不違反人權議題下,除非治療成功。
六.有部分歹徒會隨機打人並且預謀經醫師之前或之後鑑定,因罪較輕,喬裝成精神病患,而繼續不斷犯案,望迅速研討,並且新訂喬裝打人犯罪行為法規。
七.
有何種方法能簡單拜訪到議員或立委,且直接討論傷害罪過輕和精神疾病永久隔離問題。
八.
希望脾氣容易衝動的人們,望請能極力克制自己衝動打人的脾氣,除非被精神病人攻擊而自衛。
九.
望請大家能反制一切暴力行為,極力提倡反暴力,人人團結起來,我不打你,你不打我,養成好習慣,讓暴力不擴大,望請大家勇於發言建議,望大家也團結一起促使政府將傷害罪加重吧。
謝謝大家。
一.
我對普通傷害罪相關刑責有不滿意意見,望迅速修法,杜絕傷害事件頻傳,治安很差,最近有這類不少毆打新聞,因加害人無視法律,和法律過輕嚴重問題,如果有 人莫名無故遭毆打,完全沒還手且遭告傷害罪,而法律程序又是告訴乃論,為非公訴罪,詢要如何找政府人士陳情管道,陳情改革將告訴乃論改為非告訴乃論,即公 訴罪。
二.
而遭毆打且遭提告為傷害罪,屬誣告罪,因本人法律知識不足,希望各位能協助研究傷害罪相關法律,進起向政府相關人士提議修法改革。
三.
在遭人無故毆打傷害下,所轄派出所或公所等機關,市區騎樓或路面無裝設監視器或監視器故障無維修情形下,造成證據不足,提議國家應當給犯罪被害人進行國家 賠償,並迅速裝設監視器,或維修監視器並在最後無裝設監視器的前面路上、騎樓、空曠地、山區等地前面架起治安死角警示牌,並且在網上建置監視器所在地圖供 行人上網,以策行人在監視器下路過保障權益與人身安全。
四.有不少網友在社群網站回應,認為不滿意對方就可以隨便出手打人甚至殺人於死等誤導成合理行為,甚至有嫌疑人發文敘述打人傷害的快樂過程,並且也有網友 炫耀友人犯6年牢依然能快樂出獄或者可以繼續行兇犯案,此發問者引來不少網友將打人殺人誤導成合理行為,望政府能立法網路犯罪法規及網路警察在各社群網站 加強巡邏,警方必須提供民眾匿名網路犯罪線上報案服務,等通訊設備匿名報案服務。
五.
精神病人如精神分裂症或躁鬱症患者會無緣無故攻擊人或殺人致死,若經法院判強迫治療後,且治療無效,望政府能將這些精神病人與民眾永久隔離,且在不違反人權議題下,除非治療成功。
六.有部分歹徒會隨機打人並且預謀經醫師之前或之後鑑定,因罪較輕,喬裝成精神病患,而繼續不斷犯案,望迅速研討,並且新訂喬裝打人犯罪行為法規。
七.
有何種方法能簡單拜訪到議員或立委,且直接討論傷害罪過輕和精神疾病永久隔離問題。
八.
希望脾氣容易衝動的人們,望請能極力克制自己衝動打人的脾氣,除非被精神病人攻擊而自衛。
九.
望請大家能反制一切暴力行為,極力提倡反暴力,人人團結起來,我不打你,你不打我,養成好習慣,讓暴力不擴大,望請大家勇於發言建議,望大家也團結一起促使政府將傷害罪加重吧。
謝謝大家。
- 2月 05 週三 201418:45
民法 第 五 款 侵權行為
第 五 款 侵權行為
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 185 條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
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第 186 條
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致第三人受損害者,負賠償
責任。其因過失者,以被害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時為限,負其責任。
前項情形,如被害人得依法律上之救濟方法,除去其損害,而因故意或過
失不為之者,公務員不負賠償責任。
第 187 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
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
,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
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
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
一部之損害賠償。
前項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
害時,準用之。
第 188 條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
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
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
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第 189 條
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
任。但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 190 條
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
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
在此限。
動物係由第三人或他動物之挑動,致加損害於他人者,其占有人對於該第
三人或該他動物之占有人,有求償權。
第 191 條
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
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
,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損害之所有人,對於該應
負責者,有求償權。
第 191-1 條
商品製造人因其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所致他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
其對於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並無欠缺或其損害非因該項欠缺所
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商品製造人,謂商品之生產、製造、加工業者。其在商品上附加
標章或其他文字、符號,足以表彰係其自己所生產、製造、加工者,視為
商品製造人。
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與其說明書或廣告內容不符者,視為有
欠缺。
商品輸入業者,應與商品製造人負同一之責任。
第 191-2 條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
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
,不在此限。
第 191-3 條
經營一定事業或從事其他工作或活動之人,其工作或活動之性質或其使用
之工具或方法有生損害於他人之危險者,對他人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但
損害非由於其工作或活動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
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第 192 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
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
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損害賠償適用之。
第 193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
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
提出擔保。
第 194 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
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第 195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
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第 196 條
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第 197 條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
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
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第 198 條
因侵權行為對於被害人取得債權者,被害人對該債權之廢止請求權,雖因
時效而消滅,仍得拒絕履行。
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 185 條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
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第 186 條
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致第三人受損害者,負賠償
責任。其因過失者,以被害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時為限,負其責任。
前項情形,如被害人得依法律上之救濟方法,除去其損害,而因故意或過
失不為之者,公務員不負賠償責任。
第 187 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
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
,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
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
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
一部之損害賠償。
前項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
害時,準用之。
第 188 條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
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
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
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第 189 條
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
任。但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 190 條
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
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
在此限。
動物係由第三人或他動物之挑動,致加損害於他人者,其占有人對於該第
三人或該他動物之占有人,有求償權。
第 191 條
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
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
,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損害之所有人,對於該應
負責者,有求償權。
第 191-1 條
商品製造人因其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所致他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
其對於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並無欠缺或其損害非因該項欠缺所
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商品製造人,謂商品之生產、製造、加工業者。其在商品上附加
標章或其他文字、符號,足以表彰係其自己所生產、製造、加工者,視為
商品製造人。
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與其說明書或廣告內容不符者,視為有
欠缺。
商品輸入業者,應與商品製造人負同一之責任。
第 191-2 條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
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
,不在此限。
第 191-3 條
經營一定事業或從事其他工作或活動之人,其工作或活動之性質或其使用
之工具或方法有生損害於他人之危險者,對他人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但
損害非由於其工作或活動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
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第 192 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
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
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損害賠償適用之。
第 193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
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
提出擔保。
第 194 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
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第 195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
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第 196 條
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第 197 條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
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
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第 198 條
因侵權行為對於被害人取得債權者,被害人對該債權之廢止請求權,雖因
時效而消滅,仍得拒絕履行。
- 2月 05 週三 201416:06
網友提供暴力事件報案後程序處理經驗
剛被打. (第1頁) - 閒聊與趣味 - Mobile01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7&t=2209308&p=1
新莊中正路被惡意逼車還被打 (第1頁) - AEON(250cc以上) - Mobile01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682&t=3474103&p=1
(文短)路上莫名被打~有*調解*和*法律經驗*的大大請給意見!感恩 (第1頁) - 閒聊與趣味 - Mobile01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7&t=2023580
被打受傷了,請問法律問題,感謝。 (第1頁) - 閒聊與趣味 - Mobile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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